旅客攜帶危險品須知
1、旅客攜帶的危險品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及中國民航局的規定。
2、除以下表格規定的危險品外,旅客不得在交運行李、手提行李、隨身行李中攜帶危險品。
3、某些機場安檢部門,基於安全考慮,對於某些物品採取更嚴格的限制措施,必要時請向始發站機場進行諮詢。
4、以下規定只適用於由深航實際運營的航班。深航與其他公司實施代碼共用或與星空聯盟成員實施聯程運輸航班時,旅客還應遵守實際承運人的規定。
5、如有疑問,請諮詢深航服務熱線:95361。
序號 | 名稱 | 到值機櫃檯申報 | 托運行李 | 手提行李 | 隨身行李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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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含有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輕便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裝置) | √ | √ | √ |
(1)如旅客或機組人員攜帶供個人使用的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可攜式攝像機等; (2)鋰金屬電池的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g,鋰離子電池的瓦時數不得超過100Wh; (3)電子設備如需托運,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並保護設備不受損壞;設備必須完全關閉(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4)備用電池、充電寶不得托運。 (5)安裝了鋰電池的行李箱,鋰金屬含量超過0.3g 或鋰離子電池超過2.7wh: (a)鋰電池不可以拆卸的,禁止運輸。 (b)鋰電池可以拆卸的,如果要辦理行李托運,必須將鋰電池從行李箱中取出,鋰電池必須放入客艙內運輸;或將行李箱放入客艙內運輸。 (6)每人最多可攜帶15臺輕便電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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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包括醫用裝置) | √ | √ | √ | √ |
(1)使用的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大於100Wh但不大於160Wh的鋰離子電池;鋰金屬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醫用電子裝置專用鋰金屬電池; (2)電子設備如需托運,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並保護設備不受損壞;設備必須完全關閉(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
3 | 備用電池,包括備用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鋰金屬電池鋰含量≤2g; 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100wh) | √ | √ |
可攜式電子設備所用電池只允許旅客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對於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g;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瓦特小時不得超過100Wh。 主要作用是作為電源的物品,如充電寶視為備用電池。這些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短路。 每人最多攜帶20塊備用電池(備用電池含鋰電池及其他類型電池)。 飛行過程中不得使用充電寶,且必須關閉充電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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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備用電池,包括備用鋰金屬電池芯或電池(2g<鋰金屬含量≤8g,僅限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100wh<額定能量≤160wh) | √ | √ | √ |
消費電子裝置和輕便醫用電子裝置(PMED)使用的瓦特小時大於100Wh但不大於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僅輕便醫用電子裝置使用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 最多2個備用電池限在手提行李中攜帶。這些電池必須單獨保護防止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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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電動平衡車(獨輪車、平衡車、電動滑板、風火輪等)(額定能量≤100wh) | √ | 只能作為手提行李,不能托運。 | |||
6 | 電動平衡車(獨輪車、平衡車、電動滑板、風火輪等)(100Wh<額定能量≤160Wh) | √ | √ | 只能作為手提行李,不能托運。 | ||
7 | 酒精飲料 | √ |
(1)商業零售包裝; (2)體積濃度在24%以上但不超過70%的酒精飲料,裝於不超過5升的容器內,每個人攜帶的總淨數量不超過5升; (3)體積濃度小於或等於24%的不屬於危險品;體積濃度超過70%的酒精飲料不得攜帶; (4)還應遵守中國民航液態物品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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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包裝的彈藥(武器彈藥筒、子彈夾) | √ | √ |
(1)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僅限本人自用,每人攜帶毛重不超過5千克。一人以上所攜帶的彈藥不得合併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2)僅適用於運動員,應出具公安機關簽發的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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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學品監視設備 | √ | √ | √ | √ | 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的官方人員公務旅行攜帶。 |
10 | 固體二氧化碳(乾冰) | √ | √ | √ | √ |
(1)用於非危險品鮮活易腐食品保鮮的乾冰,每位旅客攜帶不得超過2.5千克; (2)但包裝要留有釋放二氧化碳氣體的通氣孔; (3)交運的行李必須標注"乾冰"或"固體二氧化碳"及其淨重,或注明乾冰小於或等於2.5千克。 |
11 | 電子香煙 | √ | √ | 必須採取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不得在飛機上使用或為其充電。 | ||
12 | 安裝在自動充氣安全設備中的小型非易燃氣瓶 | √ | √ | √ | √ |
(1)2.2項氣體的小型氣罐,每個設備攜帶不超過2個氣罐; (2)每位旅客攜帶不超過1個設備和不超過2個備用小型氣罐。每人攜帶不超過4個其他設備用的水容量最多50mL的氣罐。 |
13 | 用於操縱機械假肢的氣瓶 | √ | √ | √ | √ | 為滿足旅途中的使用需求,可以攜帶大小相仿的備用氣瓶。 |
14 | 含有烴類氣體的捲髮器 | √ | √ | √ |
(1)如果捲髮器的加熱器上裝有嚴密的安全蓋,則每名旅客或機組人員最多可帶一個。 (2)這種捲髮器任何時候都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其充氣罐不准在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中攜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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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產生熱量的物品 | √ | √ | √ | √ | 如水下電筒(潛水燈)和電烙鐵。發熱部件、電池應取下。卸下的電池保持絕緣。 |
16 | 含有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液氮幹裝) | √ | √ | √ | 液氮被完全吸附於多孔物質中,內裝物為非危險品。 | |
17 |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 √ | 必須符合《危險品規則》A70。 | |||
18 | 節能燈 | √ | √ | √ | 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裝在零售包裝內的節能燈。 | |
19 | 裝有鋰電池的保安型設備 | √ | √ | 防止意外啟動,鋰電池不超過100wh或2g。氣罐裝有不超過50ml2.2項氣體。 | ||
20 | 裝有密封型濕電池或符合《危險品規則》特殊規定A123或A199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其他類似助行器 | √ | √ | 限老弱病殘旅客使用。電池防短路,固定在輪椅上。如電池可以拆卸,應拆下並帶入貨艙。航班起飛前48小時向深航申請。 | ||
21 | 裝有鋰離子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其他類似助行器 | √ | √ |
(1)限老弱病殘旅客使用; (2)電池牢固地裝在輪椅或助行器上並且電流按照生產商的指引斷開或者如果代步工具/助行器經專門設計為可拆卸電池,由乘客按照製造商說明書拆下電池。從助行器上取出的電池不得超過300Wh,或者對於配備兩塊電池的助行器,每個電池不得超過160Wh; (3)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攜帶一個不超過300Wh 或兩個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 (4)從助行器中取出的任何電池和任何備用電池都放在客艙內運輸。卸下或備用電池必須做好防止損壞的保護(例如將每個電池裝入保護袋中)。 (5)航班起飛前48小時向深航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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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放射性藥品或化妝用品 | √ | √ | √ | 非放射性藥品或化妝用品和2.2項非易燃無毒氣溶膠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千克或2升,每單個物品的淨數量不得超過0.5千克或0.5升。氣溶膠閥門必須有蓋子或用其他方法保護,以防止意外打開閥門釋放內容物。 | |
23 | 2.2項非易燃無毒氣溶膠(體育運動用或家用) | √ | ||||
24 | 滲透裝置 | √ | 必須符合《危險品規則》A41。 | |||
25 | 含有密封型電池的輕便電子裝置 | √ | √ | √ | 電池必須符合A67且等於或小於12V和等於或小於100Wh。最多可攜帶2個備用電池。 | |
26 |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 | 带在身上 | 包括那些植入體內或體外安裝的以鋰電池為動力的裝置或作為治療手段植入體內的放射性藥劑。 | |||
27 | 非感染性樣本 | √ | √ | √ | 與少量易燃液體包裝在一起,必須符合《危險品規則》A180。 | |
28 | 醫療或臨床用溫度計 | √ | 含汞,個人使用每人允許攜帶一支,放在保護盒內。 | |||
29 | 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 | √ | √ | √ | 由政府氣象局或其他類似官方機構攜帶。 | |
30 | 自加熱食品 | 禁止 | ||||
31 | 安裝了鋰電池的行李:電池不可拆卸,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超過0.3g或鋰離子電池大於2.7wh. | 禁止 | ||||
32 | 氧氣或空氣氣瓶 | 禁止 | ||||
33 | 安全火柴或小型香煙打火機 | 禁止 | ||||
34 | 雪崩救援背包 | 禁止 | ||||
35 | 燃料電池及備用燃料罐 | 禁止 | ||||
36 | 野營爐具和裝過易燃液體燃料的燃料罐 | 禁止 | ||||
37 | 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裝置 | 禁止 | ||||
38 | 電擊武器 | 禁止 | ||||
39 | 裝有非密封型電池或鋰電池的輪椅或其他類似電動助行器 | 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