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
溫馨提示:以下所指的孕周均以乘機當天為准!
1、乘機當天懷孕不超過32周(不含)
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外,按普通旅客運輸。
注:請隨身攜帶醫院提供的能證明其孕期的證明材料(如母子保健手冊/卡)。如果現場工作人員出於合理的判斷認為有必要,可能會要求您接受機場急救中心的檢查,確認您是否適宜乘機,希望得到您的支持與配合。
2、乘機當天懷孕超過32周(含)但不超過35周
應隨身攜帶醫院提供的能證明其孕期的證明材料(如母子保健手冊/卡)及縣市級以上醫療單位於7天內開具的能證明其懷孕狀態無不適症狀的診斷說明書方可乘機。若不能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則須簽署《風險告知確認書》,方能乘機。
3、乘機當天懷孕超過35周(含)或產後不滿7天(含)的產婦
不予承運。
注:以上規定是為了保障您的出行安全,感謝您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