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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架旅客

溫馨提示:特殊旅客服務均需在購票時同時提出!

一、申請時限

請在航班起飛前72小時前提出訂票申請。(例如:1號14:00可以申請4號14:00之後的航班)。

二、申請管道

深航申請特殊旅客服務指定售票處

三、申請所需資料

旅客需提供由縣、市級以上政府認可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的診斷證明書,診斷說明書應不早於最早乘機日期前96小時開具、有檢查醫院的蓋章和醫生簽字、有“XX日前適宜乘機”字樣方為有效。 病情嚴重的旅客則應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之內填開“診斷證明書”,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機場急救中心現場對病殘旅客進行適航監察。

四、收費標準

擔架旅客須付12個經濟艙全價客票,需交納一倍的機場建設費(即一個人的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按實際佔用座位數收取(按12個座位來計算),(兒童、嬰兒收費標準與成人一致)

五、乘機須知

1、由於擔架旅客需佔用12個座位,故只能安排在經濟艙。

2、擔架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60千克。

3、中轉聯程(即轉機航班)航線不接受擔架旅客申請

4、擔架旅客必須至少由一名醫生或護理人員陪同旅行。經醫生證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醫務護理時,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員陪同旅行。

5、乘機當天,建議旅客於航班起飛前3小時,攜帶“診斷證明書”和“乘機申請書”原件到達機場辦理相關手續。(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請諮詢辦理售票處。)

6、如果旅客需要救護車、升降機、機上擔架等特殊服務設備,您可直接與機場急救中心聯繫,自行付費